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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关于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审批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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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间:
202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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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平市龙门工业区加油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一、该项目属于新建项目(项目代码:2405-450881-04-01-483784)。项目拟建地位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桂平市蒙圩镇龙门工业区内场地中心地理坐标东109度57分0.057秒,北纬23度18分5.423秒项目占地面积3247.6平方米,为二级加油站,油罐总容积110立方米,包括1个30立方米的95号汽油储罐、130立方米的92号汽油储罐、1个5******消防沙、油气回收设施以及其他附属设施。

项目总投资2965.13万元,环保投资约为43.2万元,约占项目总投资的1.46%。

二、项目在落实《报告表》提出的环境保护措施后,对环境不利影响可以减少到区域环境可以接受的程度。因此,同意你单位按照《报告表》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及下述要求进行项目建设。

三、项目在设计、建设、运行管理要结合《报告表》的要求重点做好以下环境保护工作:

(一)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措施。加油站和油罐须采取防止油气泄漏挥发的贮存、装卸技术和设施。须配套建设加油站油气回收系统,包括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汽油密闭储存、加油油气回收系统,将加油站在卸油、储油和加油过程中产生的油气进行回收。大气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952-2020)规定的卸油、储油、加油油气排放控制标准。

(二)严格落实水污染防治措施。项目排水实行雨污、清污分流制。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加油站清洗油罐废水、冲洗地面及初期雨水产生的含油、含砂废水须集中经隔油池、沉砂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4中三级标准并满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后,纳入至龙门工业区污水处理厂处理,达到《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标准A标准后排入郁江。加油站须建设水封装置,加油站地面雨水排出站外之前经过水封井。

(三)严格落实噪声污染防治措施。优先选用低噪声设备,加强进出车辆管理,采取隔声减噪措施,使场界噪声符合《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相应标准的要求

(四)落实固废处置措施。项目油水分离池含油底泥、废油及油罐清洗油渣属危险废物,须交由有资质的处置单位进行处置;危废暂存场所设置要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及其修改单要求。生活垃圾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处置。

(五)落实地下水污染防范措施。储油罐采用双层罐,对地下油罐区、管线、加油站地面采取防渗措施,预防和减少污水下渗及油品泄漏对地下水的影响。

(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要求。项目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厂区平面布置、生产设施与环保设施进行设计,严格依据标准规范建设环保设施,加强生产管理,确保环保设施安全、稳定、有效运行。

强化环境风险防范和应急措施。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及管理。制定企业环境风险管理制度,按照《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备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 号)相关要求,制订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报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备案,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令第34号)、《企业突发环境事件隐患排查和治理工作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公告2016年第74号)相关要求,制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隐患排查治理档案,落实相关环境风险防控措施。

)落实《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开机制方案》环发〔2015〕162号),公开项目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并主动做好项目建设和运营期与周边公众的沟通协调,及时解决公众提出的环境问题,采纳公众的合理意见,满足公众合理的环境诉求。

四、建设单位要严格执行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运行的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并依法申报排污许可证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行。

五、建设单位在接到本批复20日内,将批准后的《报告表》送达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并按规定接受辖区生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六、我局委托贵港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组织开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督检查,贵港市桂平生态环境局按规定对项目建设期、运营期间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情况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发现环境问题及时上报我局。

七、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我局重新审核。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环境保护对策措施等发生重大变动的,须向我局重新报批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贵港市生态环境局

2025311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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